一、項目建設管理“四制”的內容
(一)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
為了建立投資責任約束機制,按照“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進行工程項目管理,1996年3月,國家計委發布了《關于實行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的暫行規定》,要求“國有單位經營性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在建設階段必須組建項目法人”,“由項目法人對項目的策劃、資金籌措、建設實施、生產經營、債務償還和資產的保值增值,實行全過程負責”。1999年2月,為了加強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國務院辦公廳發出通知,要求“基礎設施項目,除軍事工程等特殊情況外,都要按政企分開的原則組成項目法人,實行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由項目法定代表人對工程質量負總責”。項目法人責任制的核心內容是明確由項目法人承擔投資風險,項目法人要對工程項目的建設及建成后的生產經營實行一條龍管理和全面負責(終生責任制)。
項目法人按照國家計委發布了《關于實行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的暫行規定》設立:新上項目在項目建議書被批準后,應由項目的投資方派代表組成項目法人籌備組,具體負責項目法人的籌建工作。有關單位在申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須同時提出項目法人的組建方案,否則,其可行性研究報告將不予審批。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被批準后,應正式成立項目法人。按有關規定確保資本金按時到位,并及時辦理公司設立登記。項目公司可以是有限責任公司(包括國有獨資公司),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公司章程須報國家計委備案;其他項目的公司章程按項目隸屬關系分別報有關部門、地方計委備案。由原有企業負責建設的大、中型基建項目,需新設立子公司的,要重新設立項目法人;只設分公司或分廠的,原企業法人即是項目法人,原企業法人應向分公司或分廠派遣專職管理人員,并實行專項考核。
(二)建設工程監理制
建設工程監理是指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受工程項目建設單位的委托,依據國家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經建設主管部門批準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設合同,對工程建設實施的專業化監督管理。
建設工程監理的主要內容包括:協助建設單位進行項目可行性研究,優選設計方案、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審查設計文件,控制工程質量、工期和造價,監督、管理建設工程合同的履行,以及協調建設單位與工程建設有關各方的工作關系等。
實行建設監理,已經成為我國的一項重要制度。這項新制度把原來工程建設管理由業主和承建單位承擔的體制,變為業主、監理單位和承建單位三家共同承擔的新的管理體制。
建設工程監理的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2001年1月17日發布的第86號令《建設工程監理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確定。
(三)建設項目招投標制
建設項目招標招制是一種有競爭的全面包干責任制,就是建設單位發布招標,承包單位投標。雙方都以平等的法人地位,以各自的利益為基礎,按招標提出的或商定的工程造價、工期、質量及報酬、責任簽定合同,雙方按合同承擔經濟責任。
建設項目招標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執行《貴州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省政府令第116號)規定。
本省行政區域內下列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符合以下條件: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項目;國家融資的項目;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且達到下列規模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1、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2、采購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3、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4、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本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規模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法律、法規對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鼓勵對招標范圍之外或者規模標準以下的項目進行公開招標。
工程建設項目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經項目審批部門批準,可以不進行招標:
1、除農村公路建設中的大中型橋梁工程、水利建設中的小(2)型以上(含小(2)型水利樞紐工程、大中型引水隧道工程外,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的;
2、生態環境建設和保護等涉農項目中需要當地直接受益農民投資、投工、投勞的施工部分;
3、已建成項目需要改、擴建或者技術改造,由其他單位進行設計影響項目功能配套性的;
4、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自行投資建設、自行使用且其相應資質等符合工程要求的。
法律法規對工程建設項目不進行招標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建設項目合同制
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管理、設備和材料的采購,在實行招、投標后,中標單位與項目法人簽訂合同,在合同中明確工作范圍、職責權限、質量和進度等,作為合同雙方共同遵守的文件,具備法律責任。
二、執行“四制”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在執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
許多項目以工程指揮部或項目辦公室的形式組織建設,政企不分。 一些項目雖成立了法人機構,但基本上仍以行政指揮為主,有的工程 指揮部和項目法人并存,關系不清,職責不明,項目法人無法獨立履行職責。
(二)在執行招標投標制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
1、有的地方或部門未經批準,將公開招標的項目擅自采取邀請招標;有的無視《招標投標法》及有關法規、規章及政策性規定,不依法招標。
2、招標代理機構與行政主管部門未完全脫鉤,存在隸屬關系或其他利益管理。招標代理機構資質管理不嚴,其從業人員素質參差不齊。
3、專家庫專家組成不全面,特別是縣級專家庫專家組成質量、數量均不足。個別專家存在私下接觸投標人,收受投標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的現象。
4、不重視資格預審,對評標標準和評標辦法的制定和修改有時存在隨意性,有的存在投標人難以接受的不公平的條件。
(三)在執行工程監理制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
工程建設中,重設計、重施工、輕監理的觀念仍然普遍。有些業主及施工單位對監理單位職責沒有正確的認識,使監理工作正常開展受到一定困擾。 同時,項目現場監理人員少,外聘監理人員多,離退休人員多,無證人員多,同體監理現象較為普遍。
(四)在執行合同制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
1、有的建設單位并未嚴格按照施工合同范本簽訂合同,或者不按招標文件和投標書簽訂合同。
2、合同主體不統一,即存在一些工程隊伍簽訂合同時掛靠其他施工 企業來承擔項目的現象。
3、簽訂合同的程序不完備,或者用無法人資格的部門單位來簽訂合同。
4、合同文本不統一,許多條款欠缺,或主要條款不夠詳細。
三、措施建議
(一)在執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方面的措施建議
嚴格執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明確每個工程項目的法人主體,不得以工程指揮部、項目辦公室代替法人主體。 項目成立了法人機構,工程建設就要以項目法人為建設主體,保證項目法人獨立履行職責。
(二)在執行招標投標制方面的措施建議
1、嚴格依照《招標投標法》及有關法規、規章及政策性規定,執行招標投標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更改招標方式。
2、嚴格執行《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建設部令[2007]154號)文件要求,規范招標代理機構和招標收費行為。對行使或變相行使行政監督和管理職能,以服務機構名義參與招投標代理活動的違法行為,要限期予以糾正。招標代理機構可以跨區域開展業務,任何地方和部門不得以登記備案等方式變相加以限制。對招標代理機構的管理除了現行的年度審核、資質升級制度外,還應采取實行招標人(代理機構)投標人機構信用等級管理制度。招標是預防和遏制腐敗的手段,招標代理機構這支隊伍政治上業務上就必須首先要過硬,必須對其從業人員進行資格認證。有關部門則應加強對其專業人員的知識培訓,使其掌握必要的技術、經濟和法律知識,經考試合格后由有關部門頒發崗位資格證書。
3、完善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管理制度??绲貐^、跨行業挑選一批高素質的人員進入專家庫,專家庫人員組成應涵蓋各行各業,數量上要達到規定要求,以滿足評標時對各專業的需求。每年增補一次高素質人員進入專家庫。
4、加強投標資格預審工作。資格預審工作是嚴格市場準入、保證有序競爭的重要環節,是招標工作的起始,它既是貫徹建設工程必須由相應資質隊伍承包的政策的體現,也是保護業主和廣大消費者利益的舉措,是避免未達到相應技術與施工能力的隊伍亂接工程和防止導致出現豆腐渣工程質量事故的有效途徑。
對評標標準和評標辦法從公開的形式到內容做出嚴格規定,評標標準和評標辦法必須在招標文件中公開載明并不得附帶投標人難以接受的不公平的條件,一經公開,便不得隨意更改,凡是未在招標文件中載明的條件,一律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三)在執行工程監理制方面的措施建議
嚴格執行工程監理制,對監理單位和監理從業人員進行規范化管理;加強工程監理制意義和重要性的宣傳力度;提高監理市場和監理人員準入門檻并對監理單位實行信用等級管理機制,真正做到監理單位有資質、有誠信,從業人員有資格有能力能勝任監理工作。 工程建設監理對提高工程質量、控制投資和工期起到了重要作用,甚至在一定程 度上遏制了建設中的腐敗行為。
(四) 在執行合同制方面的措施建議
嚴格執行合同制,合同文本規范化。合同管理直接關系到項 目實施是否順利,嚴格按照各行業合同范本、招標文件和投標書簽訂合同;明確合同法人主體,杜絕一些工程隊伍簽訂合同時掛靠其他 企業來承擔項目的現象。
(五)建立健全監督機制
紀檢、監察部門全過程監督,避免在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出現違法違紀行為,對群眾舉報進行認真的調查,一經查實,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作出嚴肅處理。